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甲○○之前科資料,應補充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7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4年11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舜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