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右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