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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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