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聲請人 宋如珍 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7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1人×10份=4,7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再說明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明細表等。
三、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前置調解程序,各債權人有陳報債權,請提出最新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非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並敘明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五、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
六、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七、聲請人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八、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九、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一、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提出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如有保單質借或墊款等情形,請預先扣除該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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