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 鄧李香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張蕙敏 (原名: 張慧貞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法官欄「法官黃翊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溫宗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溫宗玲法官林宜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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