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毒抗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毒抗字第275號抗告人即被告 王柏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裁定(102年度毒聲字第12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