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周雲源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周雲源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4日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自99年3月2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4頁)。而債權人於102年7月9日決議就債務人與其配偶 李淑貞 間之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即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不再上訴,且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等情,此有本院102年7月9日消債事件筆錄、債務人之資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6及69頁)。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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