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 蔡依君 即被告
蔡紘泰 蔡亞伶 右上訴人與愛美家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重訴字第24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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