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被告 許瑞鐘
宋昆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零貳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計算式:1,319平方公尺×374,231元(102年公告土地現值)×345/10000(應有部分)=17,029,5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上述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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