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筌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正一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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