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啟明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啟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啟明前犯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