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 蔡陳金鈕 被告 張國忠
一、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元(即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之拍定價格600,000+280,000=8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
㈡、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固記載代理人 陳建鑫 ,起訴狀具狀人復由代理人陳建鑫簽名、蓋章,惟並未提出陳建鑫之委任狀,起訴狀末亦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茲限原告於上揭期間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補提委任狀或依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於起訴狀補簽原告之姓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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