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 林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黃添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