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 王能超
羅玲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永慶 (原名 蔡志慶 )、 賴美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王能超、羅玲文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叁佰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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