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呂靜惠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史豐榮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上列被告史豐榮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4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巧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