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 黃文燦 被告星宇有限公司被告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函命被告於收受函文3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原告,上開通知函已於106年
6月2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60頁)為證。詎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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