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芸琳受刑人即被告周明煌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芸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查具保人周芸琳因受刑人即被告周明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審判中經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而確定,惟被告未到案執行而已逃匿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函暨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通緝書等附卷可證(以上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證,堪認定為真實。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據上開事實聲請沒入保證金,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