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訴人星宇有限公司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燦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萬2429元(計算式:美金元25萬9212.76以被上訴人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6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793萬2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