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王白玉取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 王志能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羿方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687,700元(106年公告土地現值)×59平方公尺×3/40(原告主張權利範圍)≒3,043,073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687,700元(106年公告土地現值)×23平方公尺×3/40(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186,283元
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建物:239,200元(106年度課稅現值)×1/2(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19,600元
四、總額:3,043,073元+1,186,283元+119,600元=4,348,9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