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1號

聲請人 徐立燊

非訟代理人 鄭育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彤綾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傅彤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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