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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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七號
原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乙○○
己○○甲○○被告庚○○〔原姓名訴訟代理人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