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范秀琴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十三樓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范秀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范秀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同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六九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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