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乙○○之父,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之六號三樓,甲○○毆打其妻 葉寶華 (此部分傷害犯行未據告訴),乙○○見狀即出言維護其母葉寶華,致甲○○心生不滿,而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踢向站在樓梯間之乙○○之腰部,並徒手毆打乙○○之頭部,致其跌落地板而受有右眼瞼挫傷、上下唇、右頸挫傷、擦傷及右手第三指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傷害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與之確認之公務電話紀錄可參,爰依首揭說明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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