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四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丙○○、乙○○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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