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7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翁振東 被告 陳雅惠
陳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陳雅惠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陳雅惠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陳雅惠於民國102年1月29日邀同被告陳順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融資青年創業貸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6年,自102年1月29日起至
108年01月29日止,還本付息方式為自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郵政儲金兩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詎被告於103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欠本金827,991元未償,依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第7、8、9條及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約定,該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清償並按郵政儲金兩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加0.575%即1.95%之利率付息外,並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者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陳雅惠於102年11月05日申請持用原告核發之國際信用卡1張簽帳消費,信用額度為5萬元,應給付依約定利息年息17.53%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及逾期手續費,未能如期繳足最低繳款額者,原告得主張視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逕予停用,茲被告未依約繳款,至103年3月1日止尚結欠消費本金金額39,22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逾期手續費未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
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2年1月29日借據、10
2年1月23日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原告之放款利率表、信用卡申請書、被告陳雅惠還款明細查詢單、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各1份、授信約定書2份為憑(見本院卷第7至22頁),經核與原告請求事實相符,而起訴狀繕本及庭期通知經合法送達被告陳順明,由同居人收受(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32、40頁),及經合法公示送達被告陳雅惠(本院103年10月14日公告見本院卷第35頁、原告103年10月15日登報見本院卷第38頁),經合法通知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
┌──┬───┬──────┬───────┬──────┬────┬───────────┐│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年│違約金或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息)││├──┼───┼──────┼───────┼──────┼────┼───────────┤│││││自民國103││自民國102年4月2日起││1│陳雅惠│陳順明│827,991元│年3月1日│1.9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備註│原貸款金額:1,000,000元。│├──┼───┬──────┬───────┬──────┬───┬────────────┤│││││自民國103年││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2│陳雅惠││39,226元│清償日止│17.53%│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備註│原貸款金額:50,000元。│├──┴────┬─────────────────────────────────────┤│合計│新台幣867,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