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沛晴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相對人即債權人雅歌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國泰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有效保單,上開保單扣除保單借款後解約金現值新台幣(下同)135,381元,因被保險人大部分為聲請人子女,故保險費由前配偶支付,另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9、91年次),與前配偶共同負擔子女扶養費。再查聲請人現任職於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據民國(下同)103年1至8月傭金報表,平均每月薪資為14,530元,另根據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平均每月所得為16,959元(101年度平均月所得則僅有1226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傭金報表、101、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應以每月16,959元計算聲請人收入,對債權人較為公允。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在扣除借款後亦僅餘135,381元,以聲請人原始所提更生方案計算,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已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惟為保障各債權人權益,經本院曉諭後,聲請人願更加尊節支出,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二)又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原所提出更生方案,僅餘13,959元作為個人及兩名子女扶養費,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應屬節約,且考量聲請人與兩名子女借住親友家中,有親友資源幫忙,且前配偶亦有固定給付子女扶養費,是認更生方案應有履行可能性。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每月4,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逾九成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國泰世華│839606│12.34%│555│├──────┼───────┼─────┼──────┤│新光銀行│250528│3.68%│166│├──────┼───────┼─────┼──────┤│遠東銀行│464969│6.83%│307│├──────┼───────┼─────┼──────┤│中國信託│0000000│35.3%│1588│├──────┼───────┼─────┼──────┤│台北富邦│202890│2.98%│134│├──────┼───────┼─────┼──────┤│日盛銀行│404905│5.95%│268│├──────┼───────┼─────┼──────┤│摩根聯邦│0000000│18.76%│844│├──────┼───────┼─────┼──────┤│萬榮行銷│523123│7.69%│346│├──────┼───────┼─────┼──────┤│良京實業│402070│5.91%│266│├──────┼───────┼─────┼──────┤│雅歌丹生化科│38692│0.57%│26││技公司││││├──────┼───────┼─────┼──────┤│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4500││││額││├──────┼───────┼─────┼──────┤│清償成數│4.8%│││├──────┴───────┴─────┴──────┤│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