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6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丁○○戊○○
共同送達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於98年3月8日死亡,,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裁定。
中華民國98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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