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受刑人行為後,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中附表編號5之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其餘皆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後,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4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5所列之罪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之罪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
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另就該條第2項部分而言,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已明文規定其適用新舊法之標準為:「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5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其中附表編號5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各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故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諭知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之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月│月│├──────┼─────────┼─────────┼─────────┤│犯罪日期│96.02.08│95.07.13│95.07.15│├──────┼─────────┼─────────┼─────────┤│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2號│字第438、439、440│字第438、439、440││││號│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8號│96年度訴字第448號│96年度訴字第448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25│96.05.29│96.05.29│├─┼────┼─────────┼─────────┼─────────┤│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8號│96年度訴字第448號│96年度訴字第448號││決├────┼─────────┼─────────┼─────────┤││判決│96.06.14│96.07.30│96.07.30│││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2185號│第2511號│第2511號││├─────────┴─────────┴─────────┤││96執減1488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月│月15日│├──────┼─────────┼─────────┼─────────┤│犯罪日期│95.12.12│95.05月間│95.11.05│├──────┼─────────┼─────────┼─────────┤│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38、439、440│第1354、2513號│第1354、2513號│││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48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度投刑簡字第││實│││615號│615號││審├────┼─────────┼─────────┼─────────┤││判決日期│96.05.29│96.11.19│96.11.19│├─┼────┼─────────┼─────────┼─────────┤│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48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度投刑簡字第││決│││615號│615號││├────┼─────────┼─────────┼─────────┤││判決│96.07.30│96.12.17│96.12.17│││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慎│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11號│字第156號│第156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已減刑為有期徒刑5│已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月│月│├──────┼─────────┼─────────┼─────────┤│犯罪日期│96.01月間│95.12.13│95.12.1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354、2513號│第1155號│第115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度上訴第3063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63││實││615號││號││審├────┼─────────┼─────────┼─────────┤││判決日期│96.11.19│97.01.17│97.01.17│├─┼────┼─────────┼─────────┼─────────┤│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3063│96年度上訴字第3063││決││615號│號│號││├────┼─────────┼─────────┼─────────┤││判決│96.12.17│97.01.17│97.01.17│││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6號│第2132號│第2132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12.14│││├──────┼─────────┼─────────┼─────────┤│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15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63││││實││號││││審├────┼─────────┼─────────┼─────────┤││判決日期│97.01.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63││││決││號││││├────┼─────────┼─────────┼─────────┤││判決│97.01.17│││││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213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