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薛蓬春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靜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
(二)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附繕本或影本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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