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0四號
聲請人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泛亞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參萬捌仟肆佰壹拾參│0000000││││有限公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