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自訴 張顯榮 等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自訴張顯榮、 王正通 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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