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告 吳昭明 訴訟代理人 吳黃若桂 原告 吳秋子 兼法定代理人吳黃若桂原告 陳偉愷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訴訟代理人 吳浚瑋 被告 賴慧宜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1號裁定附表:
兩造當事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本院卷第187至188頁),如有意見,請先聲請閱卷後7天內具狀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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