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楷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尹楷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尹楷翔尚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事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已與被害人 鄭世棕 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彰化縣秀水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附卷可稽,被害人鄭世棕亦表示不再追究,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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