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美美
(送達代收人: 安瓊臺 :住臺中市北屯區被告 李銘棋
3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