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54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持有第一級毒│││品│品│品│品│品│├───┼──────┼──────┼──────┼──────┼──────┤│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刑5月│刑3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法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1條第│││1項│2項│1項│1項│1項│├───┼──────┼──────┼──────┼──────┼──────┤│犯罪│96年3月14日│96年3月12日│96年7月26日│96年10月18日│96年10月20日││日期││││││├───┼──────┼──────┼──────┼──────┼──────┤│偵查機│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7年││關年度│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及案號│1325號│1325號│6223號│5498號│4841號│├───┼──────┼──────┼──────┼──────┼──────┤│最後事│中高分院96年│中高分院96年│彰化地院97年│彰化地院97年│彰化地院97年││實審法│度上訴字第│度上訴字第│度訴字第256│度訴字第9號│度員簡字第││院、案│2377號,96年│2377號,96年│號,97年1月│,97年3月26│404號,97年││號及判│10月18日│10月18日│31日│日│6月25日││決日期││││││├───┼──────┼──────┼──────┼──────┼──────┤│判決確│96年11月20日│96年11月20日│97年3月3日│97年4月21日│97年7月14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