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法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96年7月28日│96年8月2日│96年8月3日│96年8月7日│96年7月18日│96年10月13日││日期│││││││├───┼──────┼──────┼──────┼──────┼──────┼──────┤│偵查機│台南地檢96年│台南地檢96年│台南地檢96年│台南地檢96年│台南地檢96年│彰化地檢97年││關年度│度偵字第│度偵字第│度偵字第│度偵字第│度偵字第│度偵字第1527││及案號│14593號│14593號│14593號│14593號│12466號│號│├───┼──────┼──────┼──────┼──────┼──────┼──────┤│最後事│台南地院96年│台南地院96年│台南地院96年│台南地院96年│台南地院96年│彰化地院97年││實審法│度易字第1532│度易字第1532│度易字第1532│度易字第1532│度簡字第3087│度易字第569││院、案│號,97年1月│號,97年1月│號,97年1月│號,97年1月│號,96年12月│號,97年5月││號及判│30日│30日│30日│30日│31日│20日││決日期│││││││├───┼──────┼──────┼──────┼──────┼──────┼──────┤│判決確│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97年5月1日│97年6月16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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