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乙○○
弄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自不得本於票據之請求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2月29日│500,000元│97年3月29日│WG00000000│└──┴─────────┴───────────┴──────────┴───────────┘┌────────────────────────────────────┐│附表二:97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編│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未記載│100,000元│TH0000000│├──┼─────────┼───────────┼───────────┤│002│未記載│100,000元│TH0000000│├──┼─────────┼───────────┼───────────┤│003│未記載│100,000元│TH0000000│├──┼─────────┼───────────┼───────────┤│004│未記載│10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