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4月25日│97年4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3273│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3448││及案號│號│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7年度彰簡字第│彰化地院97年度彰簡字第││院、案號及判│585號,97年5月15日│586號,97年5月15日││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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