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97年1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及案號│字第4510號│字第4510號│字第1203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度訴字│彰化地院96年度訴字│彰化地院97年度訴字││院、案號及判│第2380號,97年1月│第2380號,97年1月│第1475號,97年5月││決日期│24日│24日│30日│├──────┼─────────┼─────────┼─────────┤│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