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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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榮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東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陳東榮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第173條第1項放火等罪嫌疑重大(該二罪之最重本刑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所定之事由,於民國99年3月23日予以羈押,並裁定自99年6月23日、同年8月23日、同年10月23日及同年12月23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本院於100年2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上開殺人、放火等罪,嫌疑重大之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前因逃匿,經本院於74年7月13日以刑緝盈字第587號發布通緝,迄至99年3月22日始為警緝獲到案。茲上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