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20號原告 柯景仁
雷立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馥瑤 律師被告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琮翔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