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135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美國COLT廠製9mm制式半自動手槍製造之仿造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於民國98年5月26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2段正德2巷麻園第4橋墩旁草叢涵洞,查獲之槍枝經送鑑定,為仿美國COLT廠製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具殺傷力。經查,該槍枝係蔡岳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所有,而其業於92年11月7日死亡。查扣案之槍枝既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槍枝,經鑑定結果,認係仿造槍,為仿美國COLT廠製9mm制式半自動手槍製造之仿造槍,槍管內具陸條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1紙在卷可稽,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槍砲,依同條例第7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