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在案,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23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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