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抗字第75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99年6月14日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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