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勇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勇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捌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勇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刑法第42條第3項、第4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罰金總額如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勞役1日,尚不致超過1年之日數(365日)者,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必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猶不免逾越1年之日數者,始應依照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受刑人周勇呈犯森林法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裁定,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而本件受刑人經分別併科如附表所示之罰金部分,合計已達5,963萬6,696元,且編號1至8之判決及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000號裁定,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亦應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為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附表:受刑人周勇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併科罰金新臺幣│併科罰金新臺幣│││342萬3,920元│716萬6,424元│354萬36元│├───────┼────────┼────────┼────────┤│犯罪日期│104年11月13日│105年5月18日│105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8099號│31025、31026號│31025、3102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23│106年度訴字第23││審││1295號│68號│68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29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23│106年度訴字第23││││1295號│68號│68號││├────┼────────┼────────┼────────┤││確定日期│105年12月21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461號│││度執字第1726號│││├────────┴─────────────────┤││編號1至5,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000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2,342萬元確定。│└───────┴──────────────────────────┘┌───────┬────────┬────────┬────────┐│編號│4│5│6│├───────┼────────┼────────┼────────┤│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併│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科罰金新臺幣682│,併科罰金新臺幣│併科罰金新臺幣│││萬6,180元│438萬3,620元│621萬6,696元│├───────┼────────┼────────┼────────┤│犯罪日期│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7日│105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6054號│6054號│155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審││525號│525號│1213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8年1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525號│525號│1213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8年2月23日│├──┴────┼────────┴────────┼────────┤│備註│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2881號│臺中地檢署108年│││2.編號1至5,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0│度執字第5274號│││00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2342││││萬元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併科罰金新臺幣││││2,681萬2,210元│1,651萬2,200元││├───────┼────────┼────────┼────────┤│犯罪日期│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31289號、107年度│31289號、107年度││││偵字第945、1162│偵字第945、1162││││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審││946號│94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946號│946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備註│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616號││││2.編號7、8合併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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