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吉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楊明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為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該署檢察官業於100年1月5日核發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移至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該署99年執強字第2443號執行指揮書1份存卷可參,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