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李世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堯溢企業有限公司黃│兆豐銀行斗六分行│99年5月31日│12,350元│104395││││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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