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陳瓊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瓊麗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7,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