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1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林孜 俞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9月28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