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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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原 告 江應貴
被 告 龍欣廣告傳播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雖已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
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
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
有明文,查兩造簽定租賃契約期間自105年9月5日起至110年9月
5日止,每月租金1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向本
庭補繳5,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林穎慧